以下為合約重點摘要,協助客戶在簽約前快速掌握關鍵條款方向;正式權利義務仍以雙方簽署之書面合約為準,如摘要內容與正式合約有出入,以正式合約及業務口頭確認為準。
合約簽訂後,工料項目原則上不再調整。若簽約後一個月內尚未能開工,或工程進行中已逾一個月未依約定進度推進,則不受此「不調整」原則限制,雙方可另行協議處理方式。
若因設計變更,導致原定部分或全部工程須暫停施作,合理的工期展延將由雙方協議決定,確保工程進度調整有共識、有依據,而非單方認定。
工程進行中,若客戶(甲方)對已施作或已備料的項目希望變更,涉及的已實現成本、半成品及拆除費用,將由本公司(乙方)提出報價,經客戶確認後才進行變更;因變更而產生的廢棄項目,其已訂購成品、半成品費用將依合約單價計算,由雙方協議處理。
以下情況不在保固範圍內:
工程完工後,本公司可透過口頭、電話、簡訊、通訊軟體文字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客戶辦理驗收;客戶接獲通知後,應會同本公司完成驗收程序。
驗收發現瑕疵者,本公司應於雙方書面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修繕;若逾期仍未完成,經客戶催告後仍未修繕,客戶可另行委託第三方修繕,所生費用得由本公司應收款項中支應。
若本公司未依約定期限完工,將按工程總價每逾期一日課以千分之二的遲延違約金,違約金總額設有上限,以工程總價的一定比例為限(實際比例請洽業務確認合約條文);反之,若客戶未依約付款,經催告後仍未履行,本公司亦得依相同標準請求遲延違約金,並得暫停施工。因客戶因素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的遲延,不適用此違約金條款。
因合約發生爭議時,雙方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;如涉訟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客戶同意本案得作為本公司案例參考,相關個人資訊得刊登於官方網站、Facebook、Instagram、Google 及其他行銷通路。若客戶有特別考量,可於簽約前與業務討論調整方式。
雙方對於因本合約所知悉的對方秘密資訊,均負有保密義務,不得對外洩漏;若有違反,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若合約終止,尚未施作的工程將依估量費用項目、契約圖說及實際樣式等結算;本公司已預先訂購、屬客戶特別訂製或已經客戶簽認代購之材料及設備,由客戶收購並支付費用;非屬前述情形者,則由本公司自行負擔,客戶亦可選擇協議購買。此外,本公司自備且尚未完全付款結清的裝修材料,於款項全部結清前,所有權仍屬本公司所有。